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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宁波市民卖房遭遇堵心事:卖房就要退还优惠的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7-08-23 10:55:04  查看:3876次

案例:

前天上午,市民张女士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优惠了500元,但因之后自己要卖掉房子,却被要求补齐这笔钱。张女士称,这样的规定还是第一回听说。物业费打折和自己卖房有啥关系?物业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市民反映
卖房就要退还优惠的500元物业费
“前五年的物业费我已缴清了,物业公司共减免了500元。但我接下来要卖房与此有何相干?为什么要我退还这500元?”前天上午,市民张女士对记者说。张女士称,2009年11月,自己在集士港镇德馨园小区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为平时住在鄞州区,这套房子一直用来出租。
张女士说,因为距离太远,自己平时很少来德馨园小区,2012年至今物业费一直没交。上周六,她特意来到物业公司,打算缴纳过去五年的物业费。因为之前居住的房客电瓶车被偷了,自己也赔了钱,她认为物业管理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便提出了减免物业费的要求。之后,经过双方协商,物业公司同意打折,五年一共减免了500元综合服务费。
在张女士提供的一张物业费收据上,记者看到,收据抬头是“浙江永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日期为3月25日,收取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五年综合服务费按八折计算后,实收金额为1947.5元。
“这两天,有人想买我的房子,房屋交易中心需要物业公司出具缴清物业费的证明,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个要求被物业公司拒绝了。”张女士说,物业公司说,不补交之前优惠的500元物业费,就不能开具证明。
“房主卖房就要退还打折的物业费吗?这个规定的合理性在哪里?”张女士对物业公司做法提出质疑,她认为,“这不是退还500元钱的事,物业的无理做法实在可气!”
解析参考:市民反映
卖房就要退还优惠的500元物业费
“前五年的物业费我已缴清了,物业公司共减免了500元。但我接下来要卖房与此有何相干?为什么要我退还这500元?”前天上午,市民张女士对记者说。张女士称,2009年11月,自己在集士港镇德馨园小区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为平时住在鄞州区,这套房子一直用来出租。
张女士说,因为距离太远,自己平时很少来德馨园小区,2012年至今物业费一直没交。上周六,她特意来到物业公司,打算缴纳过去五年的物业费。因为之前居住的房客电瓶车被偷了,自己也赔了钱,她认为物业管理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便提出了减免物业费的要求。之后,经过双方协商,物业公司同意打折,五年一共减免了500元综合服务费。
在张女士提供的一张物业费收据上,记者看到,收据抬头是“浙江永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日期为3月25日,收取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五年综合服务费按八折计算后,实收金额为1947.5元。
“这两天,有人想买我的房子,房屋交易中心需要物业公司出具缴清物业费的证明,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个要求被物业公司拒绝了。”张女士说,物业公司说,不补交之前优惠的500元物业费,就不能开具证明。
“房主卖房就要退还打折的物业费吗?这个规定的合理性在哪里?”张女士对物业公司做法提出质疑,她认为,“这不是退还500元钱的事,物业的无理做法实在可气!”
物业公司
公司规定业主卖房必须退还物业费优惠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集士港镇的德馨园小区。对于张女士所说的退还物业费优惠一事,永城物业公司的刘主任并不否认。
“张女士上周六来缴纳了五年物业费,前脚刚缴清,后脚就想办理过户证明。”刘主任说,物业费一般情况下是不打折的。给张女士打折只是因为租客的电瓶车被偷了,张女士认为物业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这只是张女士单方面的说辞,又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并不知晓实情具体如何。最终经过协商,公司还是同意按八折收取物业费。
刘主任说,办理打折缴费时,自己还特意关照过张女士,如果她卖房的话,这部分物业费还是要收回来的。对于刘主任的这一说法,张女士则表示不清楚,自己是到物业开具证明时才了解到该情况的。
随后,记者就退还打折物业费一事致电浙江永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回应说,物业费打折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毕竟物业费缴纳涉及人员和修缮等费用开支。物业公司偶尔给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打折,这样做的目的,主要还是鼓励业主积极主动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公司方面确实有规定,业主两年之内要卖房的,打折的物业费必须补齐。但有一点前提,物业公司要提前向业主说明此事。
律师观点
卖房与物业费是两回事
打折的物业管理费究竟该不该补?物业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卖房与物业费是否有关联?昨天上午,记者专门就此咨询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既然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依照双方约定,还缴纳了相应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出具了收费收据,这份协议就已经生效了。”张律师表示,目前,双方的协议已履行完毕,也就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这份契约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物业公司是无权反悔的,业主也就没有退还物业费优惠部分一说。
张律师还认为,物业公司要回物业费优惠部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哪怕是内部有管理规定,也不能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抗衡。从法律角度来说,卖房与物业费更是两回事。卖房是业主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物业管理上的漏洞不应由业主来承担。
“卖房只与买房业主有关,物业公司没有理由设障。”张律师最后说明,物业公司愿意打折收费就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反悔的话,除非是能够主张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这份协议才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