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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余姚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 “余姚物协”。英文名称:YUYAO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YY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余姚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专业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本地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力量、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行业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余姚市长城路8号西-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协助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积极引导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物业业主的正当权益,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专业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四)制作行业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物业管理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 遵守行业自律守则,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会议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建议予以除名,再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员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会员会费标准和会费使用规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十)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 经主管部门、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分别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决定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

第二十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有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建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 本协会增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监督本协会及理事会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理事会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协会内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自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提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必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五十条 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十一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五十二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六十 本章程经20233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六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