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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区的供电、燃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 谁负责维护

发布时间:2016-09-13 16:12:55  查看:2423次
    问:晚上在小区散路,经常看到窨井盖缺失、被偷,留有安全隐患。我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却说,小区内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窨井盖是属于小区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相关专业单位也没有委托我们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我向相关专业单位反映时,相关专业单位却说,小区内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窨井盖由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现在我想问一下,物业服务企业所说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有哪些,相关专业单位又有哪些?小区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损坏,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费用由谁出?
    答:1、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相关专业单位定义。《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相关专业单位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
    2、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3、相关费用支出规定。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温馨提醒: 
    1、在物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2、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3、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