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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发布时间:2016-09-13 16:02:15  查看:2474次
    案例: 余姚一小区的业主们想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但是他们咨询后得知,想要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还需要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来组织筹备业主大会的召开。那么,业主大会成立要符合怎样的条件?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哪些人组成,具体有什么工作内容?筹备经费又由谁来支付?
    解答:1、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五条对宁波市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
    2、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共同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可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并协助筹备组参与具体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筹备组会议应明确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六)参照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在筹备组会议结束后7日内,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至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作出答复。
    4、筹备经费。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温馨提醒:
    1、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完善,有利于业主依法自治管理小区事务,对调解物业纠纷,维护业主权利、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要成立一个运作良好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至关重要。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应当更广泛地征求业主意见,更积极地发动业主参与,推动业主共同负责小区的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
    2、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