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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擅自毁绿,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16 16:52:06  查看:1831次
案例:钱女士发现,自家楼下的住户正在擅自将门前的树木砍掉了。钱女士及时把情况告诉了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制止,劝说楼下住户及时补种绿化,恢复原状。但楼下住户却不肯配合,他们认为家门前的绿化,他们有权处理,并且还向物业反映:砍树也是迫不得已,小区树木太过茂盛,冬天遮挡阳光,夏天招来蚊虫,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
小区的绿化到底归谁所有?小区住户擅自毁绿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绿化的日常养护修剪,由谁进行?


解答:1、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住户毁绿行为的处理。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小区绿化的养护职责。根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建综〔2006〕450号)号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绿化种植一年(树木二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在绿化种植满一年(树木二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查验绿化养护情况,查验合格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管理养护责任。
温馨提示:
1、小区绿化过于茂盛影响业主生活,是小区公共管理中一个客观难题。但是,什么是“扰民”,大家的认知不一:对底层的住户来讲,阳光减少蚊虫增加是“扰民”,对高层的住户来讲,小区林木不繁盛,道路无遮荫,那才是“扰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物业企业可以广泛征求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意见,以最大限度实现小区绿化维护需要和社区住户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平衡。而作为业主,应该认识到:良好的小区绿化,是小区业主共同的宝贵财富,不仅美化环境,而且为住户提供了休憩、娱乐的场所。业主应当共同维护小区的绿化环境,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杜绝破坏公共绿地、损坏园林设施等行为。
2、在生活中尤其一些老小区,树龄较长、树木过于茂盛,影响了底层住户采光、通风等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体迁移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
3、对开发建设单位而言,在建设绿化时应当做好长远考虑,选择绿化品种时,不仅要符合生态环保生长需求,又要能有效避免绿化生长成熟后对小区底层住户造成的生活品质影响。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绿化的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提高绿化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绿化保护意识,营造住宅小区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