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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物业保修金?

发布时间:2016-07-20 09:57:28  查看:2035次
    问:本人于2013年底在余姚城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打算装修入住,但装修前发现房屋外墙面、卫生间渗漏,导致局部内墙面潮湿脱落。把该渗漏情况向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后,建设单位口头答应但迟迟不履行保修责任,同时也把这个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说这个保修责任不是他们的。那我想问下,这个外墙面、卫生间漏水,保修责任是谁的?由谁来修? 
    答:一、保修责任。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设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都计算。
    具体保修期限应根据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
    二、物业保修金交存规定。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我市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2011年1月1日(含)后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总层数为1-6层的低多层、7-9层的中高层、10层及以上的高层房屋分别按18元/㎡、22元/㎡、26元/㎡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交付前一次性交纳。
    三、物业保修金动用规定。物业保修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出。在项目满保修期,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后,保修金将返还给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按规定动用。
四、物业保修金退还规定。《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温馨提醒:
    1、“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前身是“房屋建筑质量保证金”,房产建设完毕后由施工单位交给建设单位保存。即便如此,业主一旦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往往面临“维修难”的问题,不是物业换了几拨了就是开发商迟迟不来维修,一拖再拖。而“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建立起来后,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这些问题就可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2011年1月1日前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项目,按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总层数为1-6层的低多层、7-9层的中高层、10层及以上的高层房屋分别按6元/㎡、8元/㎡、12元/㎡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交付前一次性交纳。在房屋交付后,由保修单位提出保修计划,经属地乡镇(街道)物管站(社区)审核同意后,按政策规定每年拨付。